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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环保检测应当如何管理

  环境保护监测部门对改革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全面反思,并安排和部署下一项工作。


  (1)天津市管道后环境质量监测职责难以落实,县(市、区、特区)环保局以市(州)环保局派出机构形式垂直管理后,地方人民政府将失去有效的环境质量监测职责。承运人或部门支持履行其环境保护职责,不利于地方环境质量保护责任的落实,并将对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要责任的落实产生一定影响。

  (2)给排水后的环境保护工作很难衔接,由于垂直管理,环境保护部门不利于与其他部门的协调运行,大型环境保护的协调机制难以落实,作为一个派出机构,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是:县级保护部门与地方系统分离,不能形成联动机制,不能很好地协调其他部门。

  (3)管道后的环境保护难以统一监督,地方各级环保机构薄弱,人员配备不足是问题的共同反映,新法要求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管道后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当地环境监理力量非常薄弱。垂直管理后,没有眼睛(监控)和腿(监控和执法)。监督责任很难落实。有必要重新定位环境保护局的行政责任范围。

  (4)管道建成后很难投入环保资金,目前各级政府对环境污染治理投入较大,但管道建成后,省市(州)统一管理等相关费用将影响到县级政府的积极性。政府在污染治理方面,以及市级财政压力将显著加大。

  (5)干部控制后难以成长和沟通,纵向管理后,天津市环境保护监测与环境保护系统干部成长空间相对狭窄,与其他部门沟通难度加大,与其他部门沟通难度加大,与其他部门沟通难度加大,与其他部门沟通难度加大。有利于干部多元化发展,有利于提高环境保护体系中干部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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