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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分析:CMA检测数据报告是否存在“过时”一说

  问题:

  在某公开招标项目中,一潜在投标人获取了中标人某项产品几年前的CMA检测报告,并借用里面的检测数据提出了质疑。中标人表示,该质疑供应商所依据的检测报告已经失效了,投标产品现在已经重新送检,因此质疑事项证据不足。另外,CMA检测报告系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即便它已经“过时”。针对本案例,CMA检测报告的获取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质疑是否有效?

  回答:

  回答本案中的问题,关键需要明确两点事项,即CMA检测报告的获取途径是否合法以及CMA检测报告的时效性该如何判断。这是多数受访专家给出的答案。

  关于CMA检测报告取得路径合法性的问题,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录林表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的规定,中标人的CMA检测报告是否属于商业秘密,需要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三个条件。

  “若中标人对其CMA检测报告已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则应当审查质疑人取得检测报告方式的合法性,如质疑人采取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手段获取中标人的CMA检测报告,则因其证据材料为通过非法手段所得,应认定为无效证据。若中标人对其CMA检测报告未采取相应保密措施,质疑人能够证明其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得,则应认定该证据的效力,并据此对质疑作出相应处理。”高录林进一步指出。

  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张志军也举例解答了记者的问题。“比如案件中的质疑供应商曾经使用过本项目中标人的产品,该检测报告系本项目中标人几年前提供给质疑人的,在此种情况下,证据的取得就是正当合法的。”张志军说。

  “但如果是通过非法获取的证据进行质疑或投诉,则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并且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罚。关于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情形还可以参照财政部发布的第二号指导性案例。”一位不愿具姓名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在确定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以及可靠性之后,才能再进一步确认CMA检测报告的时效性。”张志军认为。

  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彭时明指出,问题中提到的CMA检测报告属于国家强制的计量认证,曾经不合格不等于当下不合格,如果中标供应商能够提供合格的CMA认证,则应认定质疑无效,予以驳回。

  高录林也认为,质疑供应商以中标人几年前的CMA检测报告中的数据进行质疑,应认定为证据不足。如果有z新的检测报告,还是要以新版检测报告为准。

  延伸阅读

  “CMA”是中国计量认证“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及可靠性进行的一种全面的认证及评价。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三十七条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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